Summary
If you believe the labor mediation outcome is unfair, you can consider filing a lawsuit for a more equitable resolution. The success of such a lawsuit depends on the strength of your evidence and legal arguments, such as proving violations of labor laws by your employer. Gathering all relevant evidence, including communication records and medical documentation, is crucial. Consulting with a lawyer can significantly enhance your chances of success. You can find a suitable lawyer through the Taiwan Bar Association or local bar associations.Full Conversation
(*) 該調解方案的源頭是汎詮科技(股)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於*年*月*日經郵局掛號函寄給****(以下簡稱原告)的解僱的處份,存證信函(證據*)內文二,被告引用的法律條款如後文有著標示下底線的文字所述: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內曠工連 六日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予以解僱。原告在收到存證信函的當下並不清楚勞基法,在當下原告也只有照著存證信函第三條規定:返匯回給公司提供給員工的久任簽約金*萬元。匯款紀錄(證據*)和(證據*)我與直屬主管line的對話紀錄可證實簽約金已匯返。那之後就沒再進入被告工作的辦公室了。原告在查閱勞基法才清楚知道,被告在存證信函上引用的勞基法對勞工的處份有其限制的條款由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存證信函紀錄提到勞工自*年*月*日,均未到班,公司於*年*月*日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原告依存證信函紀錄的日期區間去計算的未到班工作天總數為*日,又日期區間內的日曆天總數為*日,由計算結果可明白的知道被告對原告的解僱行為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款: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基法第十一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由此可知被告同時也是違反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故原告基於公司已經違反兩條勞基法的規定,原告心裡有底氣了才向新竹市工局勞資關係提起與被告的勞資調解,附上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有加蓋勞資關係處收文章日期為*年*月*日(證據*)和*年*月*日診斷證明、「由健保快易通APP下載的個人住院紀錄」(證據*)。
(*) 下面由斜體字是我申請勞資調解會的申請書,內容有講述了事件的經過,我與直屬主管line的對話紀錄(證據*)可以證明我的主管們都知道我的病因,甚至多日沒到公司貧血在解釋我並不是無正當理由曠工。本人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處,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向汎銓科技(股)公司提起終止勞動契約之訴為無效處份,並要求汎銓科技(股)公司返還****君於離職時返還之簽約金十五萬元整與其相應的資遺費。本人於*年*月*日任職於汎銓科技(股)公司擔任正工程師一職,但時感暈眩、且走沒幾步路就氣喘噓噓,在*年*月*日前往新竹馬偕醫院門診檢查,檢驗結果為血紅素 *(正常值*-*),附上*年*月*日由新竹馬偕醫院所開出的診斷証明:說明本人患有嚴重的貧血,且有高度猝死風險,建議立即休養且住院檢查。之後安排住院*月*日 入院檢查,住院檢查一共*日其檢查結果為(慢性)血液流失引起之缺鐵性貧血。在住院期間借助輸血的醫療行為將本人的血紅素拉昇回*之後,我所有的不適感都消失不見了,故出院就回公司上班了。但好景不常!*年*月*日我又因為相同症狀住院治療。出院後,我向公司請假一個月在家休養,經由*次住院的經驗我已經知道怎麼維護自己,所以就一邊上班、一邊看門診的方式治療貧血問題,但由於貧血的主因沒有根治,主因為內痔長期流血導致貧血,且貧血的暈眩及其它不適的症狀只要適度的休息就能緩解,在當下我覺得我的體力可以負荷得起,且我接手的業務量較獨門,只有我一位工程師在消化案件,故公司對我的考勤出缺狀況就沒有這麼嚴格的要求。可以參考證據二*年*月*日*:*老闆:俊銘,最近還好嗎?看診進度如何?最近,營運長有問到你情況和看診進度! 營運長有要我跟你說,你隨時可回來工作唷!如你當天或前一天有要來上班,再跟意潔或我說一 下既可! 我們會依照你的時間,先彈性規劃工作給你唷!但以你身體情況為優先考量唷!不勉強!
附上本人與直屬長官line李宗育經理的line對話證據二,記錄的起迄時間為*年*月 *日至*年*月*日之間。本人和李經理的對話記錄能證明本人並非曠職,本人在*年*月*日向李經理表明因為貧血感到不適,故無法前往公司工作,當日李經理也向本人說明本人長時間未到公司卻沒被資遣的原因是已與營運長、行政處長開會後的共識,此一共識也事先向柳總說明且報備過了。又*年*月*日早上,本人向李經理表示貧血的暈眩不慎在下床時跌倒,當天亦無法上班,李經理當下表示若要繼續留在公司上班就須先回來請 假,若要離職也得先與行政處長(芳綺姐)敲定好離職的時間,可…就在當天下午本人因跌倒仍是行動不便的時候,李經理便告知我,公司必須依法寄發存證給我。公司這樣的行為實已悖離對本人所講述之沒被資遣的共識,且本人請假的理由為之前通報嚴重貧血且尚未痊癒之舊疾。
陳先生,您好!感謝您提供詳細資訊。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的雇主可能違反了以下勞動基準法條款:
- **第十二條第二項**:雇主應在知悉情況後*日內終止契約。
- **第十一條**:雇主不得在非特定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
- **第十四條第三款**:若工作危害健康,勞工可終止契約。
請問您目前的目標是要求返還簽約金和資遣費嗎?这样我能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只要是法律應該判賠的都要
陳先生,您好!感謝您的詳細說明。根據您的情況,您的雇主可能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多項規定。您提到您希望獲得所有法律應該判賠的賠償。請問您目前是否已經向勞資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希望了解如何進一步行動?
目前就調解成立,讓我無處可申訴,請看一下調解後的*項條約,對於勞工來講非常不公平。調解方案共六條:調解方案:*.賣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元,並於*年*月*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國泰世華銀行 「新竹分行,戶名:****,帳號:*」。*.勞資雙方確認於*年*月*日終止勞僱關係。*.有關雙方因勞僱關係所生所有民事上請求權均拋棄,日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有所主張或請求。*.勞資雙方不得就本件有妨礙雙方名譽之陳情與申訴等行為。*.本調解事件互負保密之義務,皆不對本案以外之第三人散布有關本案之言論。*.資方同意開立服務證明(不記載離職事由)並於*年*月*日掛號郵寄予勞方。
陳先生,您好!
感謝您提供詳細資訊。根據您提到的調解方案,若您認為調解結果對您不公,您仍有幾個選擇:
- 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更公平的裁決。
- 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尋求進一步的協助。
若需要進一步資訊或協助,請告知您的具體需求。
但是因為已經變成合意契約了,勞工局也是說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你覺得能勝訴的機率有多少?
陳先生,您好!
感謝您提供詳細資訊。勝訴機率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您的證據與法律依據的強度。以下是一些建議:
- **證據:** 提供所有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醫療證明。
- **法律條款:** 強調雇主違反的勞動基準法條款。
請問您是否已經聘請律師協助訴訟?這將大大增加您的勝訴機率。
還沒找到律師,有推䔍的嗎?
陳先生,您好!
您可以考慮以下幾個途徑來找到合適的律師:
- **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Taiwan Bar Association):** 他們的網站上有律師查詢功能,您可以根據地區和專業選擇合適的律師。
- **高雄市律師公會:** 您可以聯繫高雄市律師公會,尋求推薦。
希望這些資訊對您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隨時告知。